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蕭力瑋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複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佳吟律師
林曉玲
被 告 張淑娟
蕭力仁
蕭菀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追加被告 張淑美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