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320號
KSYV,113,司養聲,320,20250604,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收養甲○○為養子。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於本裁定後一年內進行追蹤訪視。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與被收養人甲○○(男、000年00月00日生)之生母乙○○(
女、00年0月00日生)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已於112年7月7日經戶政機
關登記同性結婚。收養人欲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由被收養
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生母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於113年11
月28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收養
同意書、戶籍謄本、健康檢查報告、財產所得資料等件,爰
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2 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
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
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未滿7
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
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
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
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
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
條第1項、第1076條之2第1項、第3項、第1079條之1及第107
9條之3分別著有明文。  
三、經查:
 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於112年7月7日辦理同
性結婚登記,被收養人為法定代理人之親生子女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收養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
8 號解釋施行法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認可收
養被收養人,於法並無不合,核先敘明。
 ㈡被收養人為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與收養人立書面收養契約,收養人與
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亦到院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並皆瞭解收
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4年3月19日非訟事件調查筆
錄),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為審酌上開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及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
,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對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據其提出之訪視報告之評估與
建議略以:
 ⒈出養必要性:
 ①被收養人生母自述其與收養人從事教育工作多年,對於孩子
原就是喜愛的,是以與收表人對於生兒育女有共同的想法,
遂決定於婚後至國外透過人工生殖方式來生養子女。
 ②被收養人生母稱其與收養人兩人對於為人雙親於心理上已經
有所預備,婚後進行人工生殖一事亦是兩人溝通後的結果,
為兩人的共識與念想,就認知上兩人皆已認定其為被收養人
之雙親;自被收養人出生後雖被收養人生母暫時停下工作、
全職在家照顧被收養人,然實際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對
於家務與被收養人的照顧上能彼此分工、相互合作,現則是
因著國內現行法規之限制而由收養人聲請收養,評估被收養
人生母於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收養一事其態度是絕對同意的。
 ⒉收養人現況:
 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於112年7月7日結婚,此婚姻為彼此首
段婚姻,兩人婚後於美國透過當地精子銀行進行人工生殖,
兩人仍有生育第二胎的計畫。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為同大
學同科系之學姊、學妹,兩人於104年時因著大學校友盃籃
球賽而結識,後於107年開始交往,108年時被收養人收母正
式至收養人家中所經營之課照中心上班,同時在收養人的邀
約下搬至與收養人及其父母同住,至今兩人共同生活時間已
逾五年。收養人自述欣賞被收養人生母的責任心以及細心的
特質,將其與被收養人照顧得很好,讓其於工作上無後顧之
憂,而與被收養人生母都是有話直說的人,兩人皆能接納對
方的脾氣及特質,是以自交往以來都能透過溝通來達成共識
而幾乎未有爭吵。
 ②收養人表示自104年起開始正式於其父母親開設之課照中心工
作,現其擔任該課照中心之教務長,表定的上班時間由下午
1點至晚間8點,月薪約10萬元左右,收養人為家中財務管理
者,而被收養人生母之薪水則全數交由收養人管理,現收養
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因與收養人之父母同住,因而省下來
相當多的房租及餐食費,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之存款足以
支應被收養人日常生活大小開銷。
 ③收養人自述生兒育女之規劃乃是婚後才有的規劃,且認為生
兒育女是相當自然的事,且其與生母皆從事教育工作,原本
就喜歡與孩子和處、互動,是以與生母決定生養子女亦為水
到渠成的決定。收養人表示與生母已經做好為人父母的預備
後,才會有生兒育女之規畫,並預計生育兩名子女。
 ⒊試養情況:
  被收養人於社工訪視時尚未滿兩個月大。於身世告知議題上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母抱持著開放的態度,兩人預計於被
收養人兩、三歲時會先透過繪本等方式讓其具有多元家庭的
概念,於國小階段時會直接向被收養人說明其身世,後續也
會依著被收養人之年齡及認知持續進行身世告知、並調整身
世告知之方式及內容。
 ⒋綜合評估: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自結識、交往至結婚已逾九年,婚齡為
一年六個月(至家訪日止),兩人之個性及特質雖有不同之
處但能彼此欣賞,伴侶關係緊密且能相互支持。對於生兒育
女一事乃為兩人討論後並具高度共識後之決定,該決定亦獲
其原生家庭父母親同意,兩人於擔任雙親於心態上已然有所
預備,實際上亦為此而於工作上做出調整以因應被收養人出
世,於照顧被收養人上具有默契且能相互分工,彼此相互合
作下共同負擔照顧之責及相關費用,親屬支持系統亦能適時
提供協助。本會衡量收養人之收養動機、工作與經濟狀況、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之伴侶關係、互動及家務分工,被收
養人實際受照顧狀況以及周遭親友等支持系統等面向後,評
估由蔡小姐收養姚小弟應無不適
 ㈣本院綜合調查的狀況,復參考前揭訪視報告之評估,認為生
母已與收養人彼此間互動關係與整體經濟狀況穩定,對於家
庭經營與養育被收養人有共同規劃與共識。且收養人自被收
養人尚未出生前,就與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扮演著被收養人
雙親的角色,於被收養人出生後亦共同分擔照顧被收養人的
責任,其與被收養人間之連結,實與一般具血緣的雙親並無
不同,僅因生物構造和生理上的限制,而必須透過收養的制
度,成就他們為法律上家人的狀態。另收養人、生母對於彼
此同性婚姻關係、收養關係之態度,係抱持開放、自在之態
度,並能在生活中教導被收養人了解多元家庭的意涵及培養
其面對不同問題的能力及正確之價值觀,隨時給予協助與幫
助,堪認被收養人由同性家庭之收養人收養並無不妥之處。
復斟酌收養人所能提供之環境、資源、健康及一切情狀,均
足以對被收養人為妥善之照顧,收養人顯然可以提供被收養
人穩定之成長環境。另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母亦積極參與收
養人親職教育準備課程,提升其等親職知能,此有親職教育
準備課程時數證明在卷可參。綜上,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
之最佳利益,且無民法第1079條之4、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
得撤銷之原因,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
3年11月28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四、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已經准
許,本件仍需持續追蹤輔導,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
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
導,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七、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 人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