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85號
KSYV,113,亡,85,2025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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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甲○○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0巷0號)於民國113年
8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失蹤人甲○○(年籍詳如主文)之 父母均歿,未婚無子女,在臺亦無其他親屬,因迄未辦理民 國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經高雄○○○○○○○○(下稱鳳山戶政事 務所)派員至戶籍地查訪,結果為行方不明,乃函請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下稱鳳山分局)於110年8月13日協報 為失蹤人口,又查無失蹤人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公職、公教 或軍職人員退撫給與、勞保退休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等 項,亦查無其入出境資料、安置或殮葬紀錄、健保資料,是 失蹤人至遲於110年8月13日(當時為80歲以上)起即處於失 蹤狀態,迄今已滿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 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甲○
  ○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 、鳳山戶政事務所110年8月13日高市鳳山戶字第1107066290 0號函暨協查名冊、鳳山分局110年8月20日高市警鳳分治字 第11073508000號函、鳳山戶政事務所113年2月17日高市鳳 山戶字第11370115400號函、鳳山分局113年2月20日高市警 鳳分防字第11370983400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 高雄地檢)電話紀錄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7月16日財 高國稅徵資字第1132108414號函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17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1 303717000號函暨協查名冊、鳳山戶政事務所113年7月15日 高市鳳山戶字第11370497700號函暨協查名冊、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113年7月17日總處資字第1130018521號函、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18日保普老字第11313048050號函、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113年7月16日高



市榮字第1130008600號函暨協查名冊、內政部移民署110年5 月21日移署資字第1100055359號函暨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 境資料查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18日高市社老福字 第11335836700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7月18日高市 殯處武字第11370737200號函及查詢網頁資料、失蹤人之全 民健保資料查詢、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查詢結果、 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執行案件資料表 、通緝簡表、完整矯正簡表等件在卷可憑。
  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110年8月13 日業已失蹤(當時80歲以上),且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情為 可採。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 告。另失蹤人於110年8月13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1 3年8月13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 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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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