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35號
KSYV,113,亡,35,2025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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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陳素雲

失 蹤 人 林淳雅 最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於民國92
年9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乙○○(年籍如主文第1項所 示,下稱失蹤人)之母,失蹤人於民國85年9月13日離家外 出,通報警察機關協尋均無所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7年, 聲請鈞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母,為本件適格之聲請人。聲請人 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之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佐,又本件業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揭示之本院公告證書附卷可證。今申 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本院並依職權通知失 蹤人之弟甲○○表示意見,其表示對失蹤人聲請死亡宣告,是 因為要處理父親遺產事宜等語,此有其提出之信函在卷可參 ;亦未有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於法相合,應予准許。三、失蹤人自85年9月13日失蹤,至92年9月3日為止,計7年,依 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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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