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千佛山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梅蘭
訴訟代理人 陳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財團法人千佛山慈善基金會陳梅蘭 洪寧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分行 010024468 5000元 113年9月20日 KA1578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