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吳平平
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巿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迴避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1647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
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