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2號
KSDV,114,補,122,2025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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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陳慧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秀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民國114年5月29日114年度補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11
4年1月1日施行之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
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原裁定廢棄,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
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1,5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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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