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9號
KSDV,114,消債清,9,202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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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玉琴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玉琴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 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75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2月1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 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 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凱基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 49,341元;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保單無解約金、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 )保單無保價金,而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 人壽)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向其函詢,迄未獲回覆,因 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清算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 列計,併附敘明。
2.罹患乙狀結腸惡性腫瘤第二期等疾病;112年5月至12月每月 領有行政院加發250元;自112年5月起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7,759元、113年1月起每月8,329元;自111年11 月起每月由長子彭崇瑋給付扶養費8,000元;112年4月領取 全民普發6,000元;112年10月6日、113年9月27日領有重陽 禮金各1,500元;母親林梅花於108年5月22日死亡,聲請人 稱母親無遺產。
 3.於111年12月16日、112年3月1日、112年11月27日、113年8 月13日領有國泰人壽理賠金各11,500元、316,175元、12,00 0元、11,500元;於111年12月5日、112年3月1日、113年8月 20日領有全球人壽理賠金各18,034元、42,000元、20,005元 ;於112年2月23日、113年8月7日領有凱基人壽理賠金各148 ,829元、8,000元及11,100元;聲請人稱上開款項用於住院 期間醫療費用、看護費、出院後伙食費、回診車費、保健食 品費及胸腔科醫療費後,已無餘額(清卷第239-240頁)。 4.上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1-2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清卷第207-209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7-50頁)、戶 籍謄本(清卷第7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 卷第27-28頁、清卷第85-8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清卷第115-12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20頁)、信用報告(清卷第8 9-100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7-43頁)、租金補助 查詢表(清卷第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47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清卷第59頁)、 健保投保資料(清卷第87頁)、存簿(清卷第111-113頁) 、金流進出說明(清卷第211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 第49頁)、母親除戶戶籍謄本(清卷第83頁)、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屏東分局函(清卷第235-238頁)、自提遺產稅財產參考 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 清單通知書等資料(清卷第247-255、265-276頁)、診斷證明 書、醫療單據(清卷第101-109頁)、理賠給付明細、給付通 知書、審核給付通知書、保單整理表(清卷第139-148、157- 161、185-195、213頁)、保險給付金流說明、陳靜如代墊醫 療費之繳費證明(清卷第239-240、243頁)、聲請人陳報狀( 清卷第71-75、239-241、263頁)、長子出具扶養切結書(清 卷第245頁)、國泰人壽函(清卷第285頁)、台灣人壽函(清 卷第55-57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257-261頁)、全球人 壽保險契約變更完成通知書(受益人變更,清卷第153頁) 等附卷可參。
4.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及健康情況,爰以聲請人 每月收入(含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長子資助)為16,329元



(計算式:8,329+8,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8,048元 (無房屋租金,調卷第44-45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 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 胞妹王筱梅名下房屋,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 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 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 ,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 ,248×(1-24.36%)=14,559】,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 為可採。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16,32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8,048 元後,尚餘8,28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7,033,231元 (調卷第135、127、117、81、93、91、99頁),扣除保單 解約金,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70年【計算式 :(7,033,231-49,341)÷8,281÷12=70】始可能清償完畢,應 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 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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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