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521號
KSDV,114,司票,6521,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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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21號
聲 請 人 莊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秀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相對人莊秀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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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