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474號聲 請 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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