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451號聲 請 人 蘇明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子萱(原名:莊英滿)、葉彰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25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50,000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750元,僅繳納新台幣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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