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451號
KSDV,114,司票,6451,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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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51號
聲 請 人 蘇明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子萱(原名:莊英滿)、葉彰倫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5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50,000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750元,僅繳納新台幣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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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