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233號聲 請 人 鍾名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棠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4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120,000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僅繳納新台幣 96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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