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233號
KSDV,114,司票,6233,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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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33號
聲 請 人 鍾名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棠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4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120,000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僅繳納新台幣
96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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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