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667號
KSDV,114,司票,5667,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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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67號
聲 請 人 陳民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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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