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134號
KSDV,114,司票,5134,2025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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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34號
聲 請 人 李智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佑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票號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5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
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
月31日發生送逹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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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