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14年度,361號
KSDV,114,司消債調,361,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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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莊于宏(原名:莊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第1項、第2項規 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卻未提出完整之債權 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通知聲請 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業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在案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無法進 行調解程序,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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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