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12號
KSDV,114,司拍,212,202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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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吳旻芸


相 對 人 張紅梅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4年3月26日,並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
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獅頭       2786 804    100000分之128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2827 獅頭段278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三層: 73.5 合計: 73.5 陽台: 4.39 雨遮: 1.23 全部   九如一路239之1號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獅頭段22916建號6,926.9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2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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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