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張景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暨其上6454建號 之信託專簿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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