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95號
KSDV,114,司拍,195,202506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龔暉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地號暨其上6917建號最新土地、建物
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地號暨其上6917建號之信 託專簿

三、相對人廖文彬、案外人阮致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