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72號
KSDV,114,司拍,172,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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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林晉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4,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40年4月2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11日向聲請人
共借用4,1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
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琉球       577-5 123.04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026 琉球段577-5地號 加強磚造1層樓房   一層:51.08 合計:51.08 全部   林厝路35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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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