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7號
KSDV,114,司拍,157,202506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相 對 人 林銘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借據契約所
約定,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
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
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即未獲付款,尚欠新台幣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獅頭     2189 685 10000分 之29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590 獅頭段218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十一層:135.17 合計:135.17 陽台:19.19 花台:4.27 全部   皓東路50號11樓 共有部分:獅頭段14612建號,2,089.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