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3號
KSDV,114,司拍,153,2025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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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相 對 人 許淑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一)106年7月17日(二)10
7年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3,600,000元(二)1,2
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一
)136年7月13日(二)137年2月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起向聲請人借用二筆1,000,000元
、3,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尚欠805,000元、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
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鼎盛     890 80.67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23 鼎盛段890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48.64 二層:48.64 合計:97.28 全部   鼎仁街38巷1弄19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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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