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3號
KSDV,114,司拍,153,202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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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淑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正確之不動產附表(附表土地為鼎盛段1小段。建物座
落鼎泰段1小段589地號,與提供之附件資料不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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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