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淑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供正確之不動產附表(附表土地為鼎盛段1小段。建物座 落鼎泰段1小段589地號,與提供之附件資料不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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