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41號
KSDV,114,司拍,141,20250616,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陳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
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
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最高
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車輛交至聲請人鳳山服務廠維修,聲請人已於113年
11月14日完成維修,維修費用共新臺幣622,441元,惟相對
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維修工作傳票、估價單、存
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照片影本為證。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車 別 牌照號碼 車身號碼 廠 牌 出廠年月 顏色 自用小客車 BAA-2535 JTMYD3EV90J171207 TOYOTA 2018,7 銀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