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6528號
KSDV,114,司執,8652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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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52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蔡昌志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迅一有限公司 ,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區○○里○○路000○0號10樓,非本院 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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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