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354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巿大雅區中清路三段83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債 務 人 楊騏瑄即楊麗娟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耀仁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耀仁基於保 險契約對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遠雄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之權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 人分別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以及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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