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6354號
KSDV,114,司執,86354,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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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354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巿大雅區中清路三段83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債 務 人 楊騏瑄即楊麗娟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耀仁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耀仁基於保 險契約對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遠雄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之權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 人分別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以及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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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