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5563號
KSDV,114,司執,85563,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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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56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書紅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張家銘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陳怡弘  住○○市○○區○○○道○段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絹珊  住○○市○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 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 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怡弘黃絹珊之保險資料,執行標 的不明,惟債務人陳怡弘黃絹珊住所分別係在新北市新莊 區、臺中市,有債務人陳怡弘黃絹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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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