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5021號
KSDV,114,司執,8502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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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021號
債 權 人 張清堯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清賢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清賢於第三人永青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鵬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並同時聲請執行救助,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岡山區  、新北市中和區,故本件得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執行救助,於法未合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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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