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1977號
KSDV,114,司執,81977,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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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9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慧玉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仁和  住○○市○○區○○○街00號六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以及 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的商業 保險投保資料。經查,惟債務人址設於桃園市○○區○○○街00 號六樓,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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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