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9175號
KSDV,114,司執,79175,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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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17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玉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魏玉清之郵局開戶情形、勞工 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存款及薪資債權,屬應 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 籍高雄市梓官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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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