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8223號
KSDV,114,司執,78223,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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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2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家萱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黃敏芳  住高雄市前鎮區明孝里021鄰漁港中二
            路88之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秋子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甲○○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 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高雄市兒童課後 照顧輔導協會,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2樓, 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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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