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6794號
KSDV,114,司執,76794,202506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79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蕭信章  住○○市○○區○○路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蕭信章於高雄市○○區○○路000○00 號屋內之財產,並查詢勞保、郵局、保險資料,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為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