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5351號
KSDV,114,司執,75351,202506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3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送達代收人 陳庭君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葉禹新  住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單終止保險契約,並為強 制執行,惟查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1/1頁


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