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4783號
KSDV,114,司執,74783,202506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7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明毅  住○○市○○區○○路○段000○0號10
            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震崴器材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轄  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崴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