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4462號
KSDV,114,司執,74462,2025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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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46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俊嘉  
           送達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206
號4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宇涵即林雅雪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林宇涵即林雅雪無可供 執行之財產,依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屏東 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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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