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3210號
KSDV,114,司執,73210,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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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32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靜美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債 務 人 林悠嫺即林美珠
           住嘉義縣○○鄉○○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址設於嘉義縣○○鄉 ○○00號之1,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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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