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988號
KSDV,114,司促,9988,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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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妤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6日
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96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
國112年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
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4,949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88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968元 周妤庭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002 新臺幣 134949元 周妤庭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968元 周妤庭 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34949元 周妤庭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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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