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933號
KSDV,114,司促,993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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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債 權 人 黃清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家蕙(原名:洪李金桂)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年利率為5%(依所提本票,未載發票日,只能依借款請
求,又本票未載明利率為何,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
年息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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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