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代 理 人 蔡孟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福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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