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876號
KSDV,114,司促,9876,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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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代 理 人 蔡孟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福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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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