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姍螢(原名:吳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及暨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及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姍螢(原名:吳美鈴)於民國89年03月13日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