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703號
KSDV,114,司促,9703,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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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陳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304,127元 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47% 2 6,904元 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62% 3 72,739元 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5.62% 4 14,990元 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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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