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
債 權 人 方國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品營造有限公司、許安國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許安國得為債務人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其聲請
。
二、債務人建品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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