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300號
KSDV,114,司促,9300,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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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垣

黃長富

黃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垣郡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黃長富及黃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
6筆(其中編號5-6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46,746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43,31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
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黃長富及黃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
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貸
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債務
人戶籍謄本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3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317元 黃長富黃垣郡、黃美蘭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3317元 黃長富黃垣郡、黃美蘭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317元 黃長富黃垣郡、黃美蘭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43317元 黃長富黃垣郡、黃美蘭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0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43317元 黃長富黃垣郡、黃美蘭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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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