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4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龔暉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致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阮致仁業於民國100年9月7日遷出國外,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
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