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249號
KSDV,114,司促,9249,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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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4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龔暉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致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阮致仁業於民國100年9月7日遷出國外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
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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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