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02號
KSDV,114,司促,9102,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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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廖苡安(原名:胡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2,905元 114年1月20日 16% 002 16,244元 114年1月20日 16% 003 31,800元 114年1月20日 16% 004 6,952元 114年1月20日 16% 005 9,972元 114年1月20日 16% 006 7,997元 114年2月20日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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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