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47號
KSDV,114,司促,9047,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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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振倡洋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家芸

債 務 人 林展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玖萬捌仟零肆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340,834元 113年12月30日 3.38% 自114年1月31日起 002 267,602元 113年12月30日 3.38% 自114年1月31日起 003 5,493,287元 113年11月30日 3.38% 自113年12月31日起 004 1,096,323元 113年11月30日 3.38% 自113年12月3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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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倡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