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張佩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二期時,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
逾期延滯金新台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個月為計算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