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62號
KSDV,114,司促,8862,202506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笠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笠螢即張玉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05日止累計47,055元正未給付,其中4
5,313元為消費款;1,7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313元 張笠螢(原名︰張玉美) 自民國114年05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