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38號
KSDV,114,司促,8838,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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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3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洪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
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
,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
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9月11日核貸信用貸款20萬元整,
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
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月調)加7.53%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
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
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
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
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
÷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
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款)。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
國114年2月11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
1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
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
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
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
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四、債務人再次透過聲請人MMA金融
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5月15日設
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9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三
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
)加9.47%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利息;及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
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
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
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
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
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
書第十八條第三項)。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4年3月21日
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
遲延利息等未償。五、上開二筆欠款,聲請人於114年05月0
6日寄發催繳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未依約按期還款,誠
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
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六、本案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線上
成立契約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帳戶明細繳款催告
函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238元 洪亮軒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08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9.2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0000元 洪亮軒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1日止 年息11.18% 002 新臺幣190000元 洪亮軒 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3.416%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1.1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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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