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16號
KSDV,114,司促,8816,2025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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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債 權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李文國
代 理 人 宋慧美
債 務 人 陳佳琦

陳幸敏


朱恩慶

楊仁傑

蕭毓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四、本件經核,債務人夷將.都希佑戶籍係設於高雄○○○○○○○○,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債務人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陳佳琦 45,307元 2 陳幸敏 4,900元 3 朱恩慶 17,673元 4 楊仁傑 6,832元 5 蕭毓貞 3,075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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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