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799號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曾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入住同意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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