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99號
KSDV,114,司促,8799,2025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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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99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曾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入住同意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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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